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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 明
陈某某同志:
近年来,你长期脱岗未对本职工作充分尽到责任,你的行为已违反我院规章制度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(四)款,我院决定2013年11月15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,限你于见报之日起15日内来我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,并在11月30日前处理完成对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及工作交接等手续,逾期不来办理,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。
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
2013年11月16日
(见《新安晚报》2013年11月20日BⅠ04分类)